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对安徽省认定抢夺罪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