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遗产范围(改变定义遗产的方式,删除列举)
原继承法第三条采用了适当列举+兜底式的方式,对什么是遗产进行了界定。《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继承篇》关于遗产范围的条款将采用概括的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该规定只要是死者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而概括式则能较好的解决这些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只要是合法的财产,都是遗产,能适应社会财富种类的不断变化。
二.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原继承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增加了打印和录像这两种遗嘱形式。打印和录像在目前来说应该是比较便捷且很普遍,日常生活中早已被普遍应用;比如现在手机录像(摄像)功能已经很普及。之前因无法律明文规定,致使录音遗嘱能被认可,而录像遗嘱不能被采纳的情形,实际上录像遗嘱更为直观立体,更能体现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达。
三.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从而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即如果你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而你又想重新立一份新遗嘱的话,则必须还使用公证遗嘱的方式才可以变更,别的任何其他种类的遗嘱都不能否定其至高无上的效力,这将导致想变更公证遗嘱程序繁琐。对哪些年老而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便捷地撤回或变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将公证遗嘱与其它方式的遗嘱列为平起平坐的地位,这个规定也充分体现了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保障立遗嘱人能及时撤回或者变更遗嘱。
四.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原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以前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则该父母的财产只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才能代位继承。如果该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有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且其兄弟姐妹先于其去世,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则不能代位继承,即其侄儿、侄女,外甥和外甥女则无代位继承权,家族中的这些亲人被排除在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这样扩大继承人范围,有利于家族财富传承,充分保护财产的私有性。
五.新添宽宥制度
宽宥制度就是说,当继承人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的时候因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而又恢复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前两款因为涉及刑事犯罪,且情节更加恶劣所以不适用宽宥制度,这在新的规定中必须坚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宽宥制度其实就是给继承人犯错后一个悔改的机会,而不至于因为丧失继承权,导致出现“自暴自弃”,而不再尽对长辈、其他亲人的赡养或者扶养义务。实行宽宥制度,能最限度地促进继承人知错就改,亲情回归和促进家族和谐,也体现立遗嘱人意思自治。
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从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到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财产管理人制度,这是个全新的制度。
这样可以保证遗产的安全和公开、透明,也能保证遗产能够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得以充分执行,从而减少纠纷,避免因遗产减少,遗产不公开、不透明而互相怀疑和指责,从而伤及亲情。
七、规定了收归国有遗产的用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这样规定用于公益,更能符合民众的心理,不再感觉无人继承的公民个人财产被“充公”,而是感觉个人财产能够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