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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运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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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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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保护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怎可如此软弱无力

其他2012-08-22|人阅读
《物权法》的保护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怎可如此软弱无力

——从《崖州志》请求返还一案被驳回说开去

海南省应用法律研究所所长 陈运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世之初,的确让世人拍手相庆,然而,它诞生3岁以来,它的保护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却处处让人失望!

不要说戴“红帽子”企业的私营物权保护的软弱,就连坊间百姓的少许财物,其保护功用也不无打折扣,常常示弱不堪。严酷的现实,使人们开始对物权法的保护功能表示了怀疑。

最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乐东县黄流镇佛老村邢金转等诉请三亚市人民政府归还祖传《崖州志》一案,作出了驳回邢氏后人归还的请求,维持原判的决定。这让关注本案的崖州人民极其邢氏后人手捧物权法而发呆。

《崖州志》22卷本是清光绪年间佛老村邢氏先贤邢定伦主编并主撰的。该志历时八年最终编成,可由于编者因此积劳成疾,编成志书次年不待出版铅印就病逝。其子继承先君遗志,会同崖州举人郑绍材筹资数百文前往广州中华印书局得以铅印,分饷州人。然年代久远,战火纷飞,所传者寥寥,唯有邢氏后人视之为珍宝,细心藏护,代代相传,历经了清朝、民国的朝代更迭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风风雨雨却始终完好如新。1953年2月土改运动在邢氏家乡佛老村掀起,书香世家的邢氏门第,自然全部被评为地主。其时邢氏后人健在的最有文化的邢国玺亦因担任崖县中学校长和国民党乐东县参议长而被镇压。老婆也被划为地主,没物抄家。在当晚的批斗现场,农民从邢氏家中抄出的书籍,堆积如山,欲当作地主罪证给予烧毁,其中就有保存完整的唯一孤本22卷本《崖州志》。幸得时任中共崖县县委副书记,土改第五区工作组长的陈国风冒险抢救,将志书带回工作组驻地,然后交由崖县县委档案室保存至今。1962年,郭沫若来三亚渡假,崖县县委遂邀郭老点校。这段少有人知的历史事实,于2007年才由时任佛老村土改工作队员的周德光老先生撰写的两篇文章——《风雨百年崖州志》、《睹物怀人,风范长存——记陈国风土改运动中抢救崖州志实况》所披露。

《崖州志》风雨百年,在沉沦与浩劫中终获新生,不仅告慰于为之呕心沥血的主编先贤,而且亦给世代相传的邢氏后人面对祖先有了交代。邢氏后人由于历史的不公正冲击,使他们对自家的祖传文物的回归当作一种奢望,想都不敢想。如今,正值法治中国战略施行之际,物权法的破壳出土,才激活了沉寂的心扉。邢氏后人新生代在《物权法》的鼓舞下,终于打破沉寂奋起抗争,举起物权神圣的利剑,向无权占有22卷本《崖州志》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市档案局主张权利。这无疑标志着物权法的深入人心,标志着平民百姓法治意识的觉醒,标志着民告官已不再是梦想。

然而,民告官亦非想象中的那么容易。邢氏后人以三亚市人民政府和市档案局为被告,主张归还祖传22卷本《崖州志》一书。一审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周德光的文章虽然回忆了当年土改运动从邢氏后人家中抄出《崖州志》的事实,但又认为仅是周德光的个人回忆,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现在存放在三亚市档案局的22卷本《崖州志》就是邢家祖上留传的。尽管邢氏后人邢诒藩、邢诒泰书面证言并出庭作证,但一审仍不予以采纳。特别可笑的是,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法官还单方面听信了被告的辩解,不经实地调查就认定郭沫若当年点校了两套《崖州志》,故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哪一套是从邢家中抄出的,同时认为,原版《崖州志》是种类物,为此,驳回了邢氏后人的诉求。

邢氏后人自然不服上诉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邢氏后人提供了当年土改队员陈运鸿的证言材料和原崖县县委一批老同志关于《崖州志》的点校及重印实况材料,特别是郭沫若1962年点校《崖州志》的借条及其序言文章,充分显示了《崖州志》在崖县只有一部较完整,不存在三亚市委有两部志书,并且同时为郭沫若点校的事实。可喜的是,在三亚市档案局提交的《崖州志》第一页相片中,每一页都留有邢氏后人邢国玺的印鉴。这一铁的事实,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会同原被告三方实地观看后,给予确认。邢氏后人的物权虽然获得确认,但是,该院法官却心存顾虑,不敢摆脱官权的羁绊举起物权神圣的达摩利剑刺向无权占有者,理直气壮地支持邢氏后人的物权主张。相反,他们用半法盲的思维模式为自己的曲法裁判寻找到下台的阶梯。首先,二审认为,邢氏后人时隔46年才主张物权,已过诉讼时效。其次,即使不过诉讼时效,邢家的《崖州志》原为出版物属种类物,经过郭沫若点校成了特定物,属于国家所有,不能归还。为此,驳回邢氏后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的原判。

二审法院以为耍上述手段可以糊弄邢氏后人,殊不知这两点理由只能是掩耳盗铃的小把戏,明目人不难看破。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只能是对普通债权适用,对特别债权尤其是物权是不能适用的。物权的本质是支配权,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排他性的。如果为物权设定时效,则物权就成了空设的虚拟物。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开宗明义地为物权不设诉讼时效作了规定。至于所谓“种类物”与“特定物”的理由更是让明目人笑弯了腰。因为22卷本《崖州志》是邢家的祖传文物,上有邢氏后人的印鉴,并且是从邢家抄出的,是地地道道的特定物,与种类物是无涉的。它的特定性是邢家世代相传造就的。它不以任何人的点校作为构成“特定物”的特征,包括大文豪郭沫若先生在内。郭沫若的点校,只能是给“特定物”增加多一层特定因素而已,改变不了《崖州志》原版书邢家祖传权属的固有特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郭沫若的点校不能使邢家祖传文物发生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转移、赠与,抑或是法定的变动因素生成,否则,物权的归属是不变的。具体地说,郭沫若的点校不能使邢家的《崖州志》归于国家所有。二审的裁判理由,实在让人哭笑皆非。

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是戏弄了物权法,漠视物权神圣。《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个人物权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和物权法的规定, 邢氏后人请求返还祖传《崖州志》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法院是没有理由不予支持的,归还原告的祖传文物是物权法的精神所在,也是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是否支持原告的返还主张,是检验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用问题,也是司法正义的标志。物权法是神圣的、威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公权或私权。然而,《崖州志》一案的审判,邢氏后人的败诉,反映了物权法在保护私人权利的司法实践中是软弱无力的。

人们不禁要问:物权法的保护功能在哪里?物权法怎能在保护私人财产权方面表现得如此无所作为。物权法的颁布意义在于平等保护公私权利,它的保护功能的平等发挥难道不值得哪些靠纳税人养活的司法官员的深思么!

二审法院的裁判,折射出法官在公权面前不敢跨越官家的“雷区”,维护私有物权的神圣。他们在政府与公民争议面前畏于权贵,只能趋炎附势,想方设法愚弄弱势群体,凸现了其软骨与无奈。表明了法律在强大的政府面前常常是猥琐和渺小的,司法的强权形象只能吓唬平头百姓,对公权是折扣的甚至是无济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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