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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拨千斤三千万元纠纷六十万元调解结案

其他2011-07-16|人阅读

四两拨千斤三千万元纠纷六十万元调解结案

铁肩担正义律师斡旋当事纠纷四方握手言和

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菲 律师

本案是一起涉及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农民工讨薪等多种法律关系混合的复杂案件。由于政府重点工程中标单位自身投资人的变化,导致中标5亿元的工程资金无法到位,从而导致施工单位垫资无法收回濒临倒闭,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围堵政府部门,政府重点工程无法建设完成的窘境。在案件中,各方当事人都不是有意违约,均因客观原因造成这一结果。同时,各方当事人均无力解决目前的困难。在我们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单纯从法律角度出发,而是本着社会注意法制理念,从社会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通过对各方现状精准的分析以及对各方权益的合理安排,最终通过调解化解各方矛盾,更难能可贵的是我们通过努力,既保障了农民工依法拿到了工资,也保障了政府重点工程的建设,更救活了马上面临破产的施工企业。这在我们两名律师10余年的执业生涯中,也是十分成功的一个调解案例。

一、基本案情

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公司)是某集团山西分公司。2006年通过招投标取得山西省侯马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市重点工程的投资建设权利。2007年3月某公司同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完成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5352350元,有某公司垫资施工至±0.000,某公司支付某公司合同价款的25%,完至一层付总价的10%,二层付15%,3-5层付20%,主体验收后支付15%,竣工验收后支付10%累计支付总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某公司授权其分公司实际履行施工义务。合同签订后,山西某公司支付某公司工程款165万元。后因资金不足该工程当年8月份停工。停工后,由于某公司垫资施工,已经没有任何支付能力,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讨薪心切的农民工曾围堵某分公司工地,并发生围堵政府部门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后经政府做工作,农民工将某公司诉至法院。某分公司由于确实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于同年11月份将山西某公司诉至侯马市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各种损失共计29134475元。

二、案件面临的困境、律师工作及基本代理思路

我们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后,首先对基本案情进行了了解。通过对我们委托人的了解,发现以下事实:

1、山西某某有限公司是某集团在山西分公司,是某集团为了侯马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专项成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资金尚未到位,某集团公司由于股权变动,整体转让给他人持股。山西某公司不在整体转让范围内。由于某集团转让是采取受让方承担原公司债务以及新增投资方式进行的。所以原某集团股东并未获得任何资金进账,山西某作为原集团股东持股的公司,既得不到新集团的资金支持,原股东也无钱对中标工程进行投入。

2、山西某中标的侯马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总投资5亿元,山西某仅投入启动资金165万元。工程已经开始建设,80%工程已经建至±0.000。现由于资金问题,工程停工已经有很长时间,造成大量的窝工及资金占压损失。

3、某公司作为施工方,已经垫资完成大量基础工程,垫资额将近两千万元,加上各种损失共计约3000万元。大量资金占压造成某公司全体股东及员工没有任何收入,大家所有身家均在工地上,如不能收回投资,所有人都面临生存危机。

4、由于上述各方资金现状,导致某公司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大量农民工已经围堵工地多次,经某公司法人股东四处借钱,支付少量工资后,大量工人已经回家,但仍留有数十名农民工讨薪。留守农民工曾多次群体上访,并围坐法院门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通过市政府及法院做工作,农民工讨薪案件已经立案。

5、由于该工程是政府重点工程,工程尚未建设就停工,并且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给侯马市政府带来很大压力。在此情况下,侯马市政府已经调动了公检法各机关试图解决本案,同时,政府也多方寻找能够受让工程的下家。但由于资金缺口过大,有建设实力的公司大多不愿到侯马市投资等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解决。

在以上事实基础上,办案律师通过事实与法律分析,认为本案如果简单适用法律,就案件代理案件,将会导致案件各方当事人及政府声誉的重大损失。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及法律,我们认为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代理的山西某具有一定的胜诉把握。首先,本案合同约定的是分期支付工程款,首期支付是在工程建至±0.000的关键症结在与资金链的延续。如果想办法将资金链延续并找到合适的主体承接政府项目,案件自然可以解决。

在这一思路下,我们确定工作重点无非两条路,一是找到案件当事人以外的

鉴于此我们确定了以下总思路,首先要兼顾多方利益,通过调解即能保证农民工能要回工资,维护政府形象,又能解决委托人山西某公司的资金难题,同时要考虑某公司因垫资面临倒闭的现状。其次,在法律和证据上充分准备,确保委托人山西某公司的法律优势地位,并确定代理方案:1、根据山西某公司和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某公司把工程基础结构施工完毕后(也就是工程出了地面)山西某公司才支付工程款,依据该条款某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2、本案涉及级别管辖问题。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侯马市人民法院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为100万元以下案件。本案未变更诉讼请求之前标的达380万元,变更后达3400余万元,不应当由侯马市人民法院管辖。3、关于诉讼主体。本案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某公司,而诉讼主体为某公司临汾分公司。临汾分公司是某公司的分支机构,对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诉讼的主体资格。

随后我们以管辖为切入点,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多次与某公司做庭前沟通,提出调解方案,并予具体落实:(一)在庭审过程中,我们以充分的证据,精准的法律分析,让对方了解其胜诉的难度,以及山西某的现状,即使胜诉也难执行。(二)我们积极与政府沟通,获得政府对该项目工程的支持,由政府出面办理移交手续和提供信贷,解除某公司的后顾之忧。(三)说服委托人山西某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为某公司提供接手项目后的流动资金。(四)与法院沟通,促使法院居中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某公司和某公司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解除双方的建筑施工合同。2、某公司将该项目的权利义务移交给某公司。3、某公司再支付某公司60万元,双方债权债务结清。

通过调解,农民工拿到应得的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解决。我们也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当地政府多次沟通,政府同意将该重点项目移交给某公司,并帮助某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继续进行该项目的建设,当地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得以保值,同时某公司获得进一步发展,某公司以60万元化解纠纷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评价和效益,最终实现多赢。

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我们有这样的心得,首先,不能简单适用法律。从法律角度上看我们的委托人山西某有胜诉的把握,但简单的适用法律,并不能根本上解决委托人山西某公司与某公司、当地政府、以及农民工工资的矛盾,还可能引起不良后果。其次,调解的达成应兼顾多方利益。在本案中,我们考虑到某公司面临倒闭,做工作让其接受项目,说服山西某拿出60万化解纠纷维护声誉,并获得当地政府支持,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律师工作不是单纯的适用法律,而是要务实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总之,本案从表面看是一起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因涉案金额巨大,合同工程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同时关联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在当地引起不小的反响。为此,我们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大局,耐心细致的为诉讼双方做工作,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兼顾了多方利益,实现了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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