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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沛林律师
陆沛林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离婚后还需为前夫或前妻的债务买单?

离婚2010-11-15|人阅读

甲、乙原是一对夫妻,后来因感情问题各奔东西,并且办理了离婚手续。甲在离婚前因交通事故将丙撞伤,产生医药费数万元。后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全部医药费用,该案经法院审理,丙获胜诉,之后进入执行程序。由于甲贫困潦倒,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丙聘请律师查询到甲曾结过婚,配偶为乙。后法院查询得知乙的银行账户内有数万元,遂划扣该款视作可供执行的财产。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款项是离婚之后所产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案经听证后,法院驳回乙的异议申请,认为该事故所生债务产生于离婚之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连带赔偿,至于夫妻一方何时有能力归还该款不影响该债务定性。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夫妻一方主张相应的权利,法院划拨乙的个人财产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律师点评】

1、离婚后不要以为就是一了百了,说不定财产未分到,债务一大堆。

2、建议婚前、婚内多了解配偶的经济情况,特别是配偶经常外出办事,出差,在外做生意的,更应多留个心眼。

3、离婚时,配偶一方尚有债务未了结的,应该在离婚协议上明确债务的归属。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该协商财产的归谁所有,并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如果离婚时还不清楚配偶是否在外拖欠债务,基于稳妥起见,离婚后新创造的财富尽量不要登记在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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