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家庭的重要财产,不管交易出于何种目的,房屋买卖在日常生活中总是频繁发生,然而交易就会产生税费,现就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简单阐述;以便让大家更加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导向。
(一)转让房产缴纳个税有何依据?缴纳标准如何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的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九、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条又规定,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何种情况不用缴纳个税?有何优惠政策?
(1999年12月2日 财税字[1999]278号发布)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人专户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
(三)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税由买受人缴纳还是出卖人缴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税费的承担主体,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其中房产交易存在转让所得,应由收益获取方即出卖人缴纳。因此双方应该在合同上注明,避免产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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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陆沛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