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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学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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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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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究竟是谁的过错

其他2015-03-02|人阅读

◎案情介绍

秦某是某科技公司的网络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716—2009716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秦某仍在该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1031日,秦某又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31—2011228日,20105月,秦某提出离职,并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9717—20102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认为双方在2009717—2010228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秦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这期间一直与其沟通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最终双方与20103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不在单位,而且双方于201031日续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视为秦某对2009717—2010228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可。最后海淀劳动仲裁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秦某2009717—2010228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

◎律师解答

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形成未签订事实过错一方来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过错,在用人单位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与秦某在2009717—2010228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但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1031日续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补签这段时间的劳动合同,虽然单位称一直与秦某就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一直持续了8个月之久,单位在这期间应该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可以在201031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2009717—2010228这段时间的劳动合同进行补签,单位只有这样做才不会导致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

◎实务指南

很多企业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有错误的认识,比如有很多企业认为临时用工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会面临法律上的责任。

1、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初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控制在用工之日30日内,续签劳动合同的要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与劳动者完成续签手续。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可能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2、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应对之策。很多时候,并非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劳动者主动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比如上面的案例就是这样。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应对:第一,在员工入职的时候,明确要求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后期可能发生的争议。第二,可以在入职须知中明确入职一个月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的应聘者都能在录用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企业有必要在入职须知中明确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5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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