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批复 |
粤高法民 一复字 [2012]3号 广州市中 级 人民 法院: 你院《 关于已 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是否应当 承担 精神 损害 赔 偿 民 事责 任的 请示 》收 悉。 经我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答 复如下: 关于 已 被追 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否承担精 神损害赔偿 民事责任的问 题,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确定 民 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问题的解释》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 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 民 法院应对 当 事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 ,并 依法认定应否予以支持。 此复。广东省高级人 民 法院二 ○一 三年 一 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