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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灵贤律师
叶灵贤律师
湖南-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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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须防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辩护2013-07-12|人阅读
用人单位须防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法律风险
摘要:

  为了有效扼制拖欠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拖欠或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列入其中,定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最高人民法院也于今年年初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不仅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及“数额”等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明确阐述,更在一定程度上敦促了用人单位积极建立完善的用工管理等制度。笔者认为,用人单位须防范欠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定罪标准
  首先,需具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其中“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其次,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解释》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但根据我国国情而言,各地区发展程度良莠不齐,故对于入罪数额标准也应因地制宜,所以《解释》中亦对此进行了弹性规定,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后,需具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的情节。该情节的核心问题是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进行责令。根据《解释》规定,情形有二:一是责令文书可送达行为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向行为人进行责令;二是当行为人逃匿,责令支付文书无法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有关部门可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二)量刑标准
  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当犯罪主体为单位时,则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二、《解释》在实践中产生的主要影响
  (一)明确劳动报酬范围,敦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奖金、津贴、补贴等
  根据上文所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条件之一就是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但在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往往把工资等同于劳动报酬,而对于奖金、津贴等常出现不及时支付,甚至拒不支付的情形。《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劳动报酬的范围,即劳动报酬是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在计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时,应将奖金、津贴等计入在内,故一旦计算总额达到法定标准,那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被刑事处罚的风险。基于此点,用人单位势必会及时支付奖金、津贴等。
  (二)明确犯罪主体,扩大惩罚范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进行违法用工的情况,且一些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也与登记注册者不同。故针对此类情况,《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纳入其中,扩大了惩罚范围。
  (三)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发放制度
  认定用人单位是否适用《解释》中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时,应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加以确认。以近年来发生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最为频繁的建筑施工行业为例,由于此类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所以用人单位往往不会与每一个工人都签订劳动合同,而在进行考勤记录时也常会随意安排一人负责甚至不进行考勤记录。不仅如此,此类用人单位在向工人发放劳动报酬时,不会以“一对一”的形式发放,多数情况下都会将劳动报酬统一向某一工人支付,再由该工人向其他工人支付。这种不健全的用工管理模式及工资发放模式,无疑增大了用人单位的风险,当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不易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是否已支付劳动报酬进行举证。故《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用工制度及工资发放制度。
  三、用人单位如何防范欠薪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慎重考虑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着手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防范工作。
  首先,区分拖欠的报酬系劳动报酬还是劳务报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报酬与劳务报酬系不同概念,前者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发生争议时受《劳动合同法》等调整,而若达到《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时,还可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后者则不同,其产生非因劳动关系,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要任务即是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拖欠的报酬是否系劳动报酬。
  其次,区分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还是一般劳动纠纷。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释》的规定,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定罪标准有明确、严格的条件,即具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拖欠数额较大及具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的情节,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其必须要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行为时刻警醒。
  最后,若触犯《解释》,用人单位应及时聘请刑事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免于构成犯罪或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作者:景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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