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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律师
王优银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自审案件

其他2014-07-18|人阅读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中级人民法院将应当自己审理的诉市、县人民政府案件强行指定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审理,并以此作为立案条件。此举让民众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动机和目的产生怀疑,也直接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民众问到为什么要指定,我们就要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如果对判决不服,我们可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以期尽可能的摆脱地方政府对于司法的干预。但中级法院的法官通常三缄其口或含糊其辞,更造成百姓对于法院的不满升级。中级法院有无权力将自审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审理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认为指定并不符合司法精神,是无权指定的。虽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但因行政诉讼法是在1998年制定,有诸多不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领域根据社会的发展在不同阶段针对审判实际规定了法院不同的司法审判权限。随着民告官案件的激增及矛盾激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行政案件管辖做出了特别规定,此司法解释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了“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此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行政案件一审、二审法院管辖的细节问题,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为该司法解释第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通篇未有授权中级法院有权将自审案件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笔者认为,这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的疏忽,恰恰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案件的干预才有意而为之。根据该司法解释,笔者代理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指定本院审理市民诉历下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件,成功的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撤销指定管辖的裁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行政诉讼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督促政府依法行政有着特殊的意义,但无论是是非司法领域还是司法领域民众权利都是需要我们自己去争取的,当每一个人充分重视自身的权利,特别是法律权利并践行之,我们才能够更好的建设一个伟大的法治国家,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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