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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律师
刘磊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亲属朋友被警察带走后该如何应对?

刑事辩护2012-11-28|人阅读

亲属朋友被警察带走后该如何应对?

当家人或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后,一般说来,都会惊惶失措,不知如何处理。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行政执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各律师多年工作经验,将遭遇这种情况时的处理思路和方式方法简单介绍一下,希望能对朋友们有所裨益。

  结合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性规定,按时间顺序主要有以下十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首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并询问办案机关地址及干警的姓名。

  二、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并询问办案机关的地址及干警的姓名。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一定要争取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拘留通知书》通常会写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原因(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处所

四、向羁押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及相关规定

   这里最重要的是前面几个问题:

  一、首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人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规定,而留置盘问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力。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但无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出其所在的市、县。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

  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刑事拘留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刑事拘留执行权。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传十二小时后(留置盘问二十四小时后)还没有回来,那么你就应当立即向公安询问,被羁押的人是否已经被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0天,如果只有一个违法行为,最长不超过15天。同时治安拘留的适用对象只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就说明可能是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除了有极少数公安干警办案不规范外,还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邮寄地址不详或是不肯提供实际居住地址造成无法通知的情况居多。

  故遇到此种情况,最好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要求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而是由你或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系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一定要争取尽快取得《刑事拘留通知书》,因为《刑事拘留通知书》通常会写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任何一起犯罪,影响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致范围。

  同时,可以根据《拘留通知书》上载明的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开始时间,大致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最后截止期限。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所以,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

  在此审查期限内,公安机关必须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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