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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冬律师
朱晓冬律师
江苏-连云港
主办律师

代理江苏银行给最高院的信

执行2012-04-14|人阅读

反映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我方是江苏银行苍梧支行,申请执行丁华欠贷款不还一案中,因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没有将扣押丁华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而直接进行变卖。程序违法而被丁华申请执行回转,海州区法院作出(2011)海执异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在对裁定书不服提起复议期间,我方与丁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就丁华的赔偿款与欠我方的贷款双方抵销,互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款项。和解协议签定后,就生效。但是海州区法院201237日还要向我方强制执行,我方向海州区法院出示了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并讲明双方互负债务的也可以直接抵销,不应当再向我方强制执行。但是海州区法院一意孤行,置法律不顾,请最高人民法院给予明示,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存在,又没有被撤销,法院还有没有权利进行强制执行。

     此致

敬礼

反映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

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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