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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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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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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调整2012年工伤生育待遇的通知

劳动工伤2012-07-12|人阅读

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锡人社规发〔20124)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规定,从201271日起,对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265元,二级增加255元,三级增加245元,四级增加235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215元和20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7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4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0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二、20127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93元。

  三、20127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030元。

  四、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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