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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小吉律师
谭小吉律师
浙江-湖州
副主任律师

五种“无意”陷入刑事风险的情形

刑事辩护2011-03-23|人阅读

五种“无意”陷入刑事风险的情形

、“不知法”引发的风险

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平时忙于管理企业,因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缺乏法律意识,不重视法律学习,特别是刑事法律的学习,对哪些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可能构成犯罪一无所知,等一旦东窗事发,便以“我不知道这么做是犯罪啊”、“如果我知道这是犯罪一定不会这么做的”进行辩解,这种辩解,即使是事实,也不能因此免除刑事责任,因为在我国奉行“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如果只是单纯地以不知道、不清楚、不了解法律为自己开脱罪责是徒劳的。生活中常说的“不知者不为罪”,不能对抗刑法中的原则。针对“不知法”引发的刑事风险,应当加强法律的学习,尤其是刑法的学习。

、“法律变更引发的风险

刑法当中有两种变更,一种是一些原来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被非罪化,如“投机倒把罪”,这个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一个罪名,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时代产物,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个罪名已被1997年刑法废止。举个例子来看,1997年以前,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可被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可能引发刑事风险,但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后,这类行为就不再具有刑事风险了,如果大家不了解这种变更,则可能会束缚自己和企业的行为。

另一种变更是原来没有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被犯罪化。如果不了解这种变更,存在的刑事风险可能就会增大。也举个例子来说,1997年刑法对贷款设置了一个贷款诈骗罪,如果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者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只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没有将骗取的贷款非法占为己有,而是将骗取的贷款用于约定贷款用途以外的地方,比如还债、炒房等,即使最终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按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也不能构成犯罪,只能属于一般的贷款纠纷,属于民事调整的范畴,但这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后,情况则发生了变化。该修正案将原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骗取贷款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增设了“骗取贷款罪”。此时如果你不了解这个法律的变更,则可能会陷入刑事风险。这类风险其实从本质来讲,应当归属于第一种情形,归根到底也是因为不了解法律而产生的。针对这类风险,应当紧跟刑事立法的动态,进行控制和防范。

三、“法不责众和侥幸心态引发的风险

当前,虚报注册资本、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是企业中比较常见的现象,但同时也是刑法规制的范围,但在平时却往往不被重视,因为有些人认为这些现象太普遍了,国家就算要追究,也是法不责众;还有人认为身边很多人都这么做,也没有出事,于是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在理论界,虽然有些学者主张“偷税”和“行贿”是中国的“原罪”,无法消除,而且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废除“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这些罪名在法律没有明确废止之前,大家就一定要注意。实践中虽然大部分没有被追究,但是如果想找你毛病的时候就一个也逃不掉。这些罪尤如是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剑,随时都可能掉下来。一旦事发,企业家一般会辩解,“很多人都这么做,为什么抓我不抓他?”在当前某些领域存在“普遍违法”和“选择性处罚”的法制环境下,这种辩解显然是苍白的,不会对案件定性有任何影响。

因此,对于企业和企业家来说,要防范这种隐性刑事法律风险,应当及时填补漏洞。例如对虚报注册资本罪来说,在尚未发生纠纷之前应当重新注入资本并获法定验资证明,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般可豁免此责任。

四、“被不法分子利用引发的风险

很多种情况下,管理人员由于自己个人一时的疏忽,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从而上了贼船下不来,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不法分子往往都是戴着“朋友”的面具,一般很难识别他的真面目,等事后意识到时,又恐于事发而一错再错,最终深陷囹圄。深圳机场原总经理崔绍先涉嫌贷款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05年1月25日,崔绍先因涉嫌伙同他人盗用“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2亿余元,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庭审过程中,崔绍先多次悔恨地说:“是乱交朋友害了我!”被崔绍先称作“拉他下水并受其软威胁”的人是这个案件的另一名被告人张玉明,此人以前是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崔绍先的眼中张是个财大气粗,很有实力的人,平时对崔绍先大哥长大哥短,于是使得崔绍先放松了警惕,一次醉酒后让张玉明钻了空子,答应帮其违规贷款,由于过于相信好友,崔绍先原以为张玉明不会坑自己,于是最后在张玉明准备的虚假的借款合同中签了字。直到后来崔绍先知道张玉明是冒用机场名义进行骗贷,但却一直没有揭发,一方面是崔绍先过于相信张玉明的实力,以为张玉明所有那么多家公司,肯定有足够的钱还贷,另一方面崔绍先也怕一旦东窗事发,他的总经理的位子不保,直到后来窟窿越来越大,崔绍先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最后获得了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判决。对于这类风险,国企的管理人员应当随时提高警惕,谨慎交友。如果交友不慎,不但使自己陷入刑事风险,还可能使单位陷入危机。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崔绍先通过私刻公章、伪造董事会决议等手段盗用深圳机场的名义进行贷款,虽然是一种个人诈骗行为,但由于崔绍先作为深圳机场的总经理,其行为也代表着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因此,深圳机场对崔绍先以机场名义签署的贷款合同承担责任,最终陷入被兴业银行追索2.25亿元贷款、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流花支行追索3000万元贷款的民事诉讼争议。2006年5月30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深圳机场向兴业银行赔偿本息约1.92亿元。这个结果也可能会影响到浦东发展银行对深圳机场的相关诉讼。(崔绍先案来自新华网、南方新闻网、晶报网等)

五、“被诬告陷害引发的风险

公司企业人员不论是在工作还是在生活中,由于政治上或者经济上的原因,可能会得罪他人而遭受报复陷害,其中有一种就是他人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使其陷入刑事风险。如果此时加上司法的腐败或者缺陷,也可能会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保持镇静,在寻求律师法律帮助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向司法机关的供述一定要实事求是,避免因逼供或诱供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以上这五种“无意”陷入刑事风险的情形是比较典型的,这些风险可能就在大家身边,离大家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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