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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玉涛律师
袁玉涛律师
河南-安阳
主任律师

强奸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08-13|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父亲李XX的委托,指派袁玉涛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李四同意,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减轻、从轻的情节,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 被害人自身有过错,是造成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1,被害人私自和原本就认识的被告人相约结伴玩耍,而且坦然接受被告人支付的各种消费,在正常的人际交往中,这本身就意味着不排除进一步交往的可能性。

2,被害人在事前的结伴玩耍时和被告人有亲密举动。

3,被害人自愿在深夜独自和被告人同居一室,这会给一个成年男子充分的性暗示。

4,被害人是自己上床和被告人同睡一个被窝的,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应当预料到孤男寡女之间可能发生的事情。

5,现场提取物并未检出血迹,其他床褥也没有检出。根据常识,被害人有可能已经不是处女。如果不是处女,更应对当天发生的事情有所预见。

6,被害人使用了被告人提供的手机卡,并主动再次和被告人联系,去了被告人的住所。

按理,一名女性在自身不自愿的情况下与男人发生了性关系,不管是否报案,都至少应该表现出对该男性的反感、义愤与痛恨而不再理睬他,这才是一种正常的反应。但是事后被害人再次与被告人联系,自愿来到被告人的住所,足以让被告人作出错误的判断。

二、被害人的行为使被告人无法准确判断其真实态度,产生错误认识。

1,女性一般不会明确同意,经常表现为“半推半就”,被害人没有激烈反应,被告人误判为被害人是默许的。

2,双方没有发生任何搏斗和厮打。

3,根据被告人的说法,被害人接受了被告人给的钱。

三、本案告发的背景也具有特殊性,正常情况下,被害人将选择不报警,本案也不会刑事立案。

1,被害人自己根本无意报警。

2,被害人在任何地点都没有喊人、没有呼救。

3,被害人平静的离开了被告人的租所,房东的证言可以证明。

4,被害人的母亲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然后被害人才到派出所报案。被害人的母亲何爱清说“我看她不说实话,就拿刷子打她”

5,被害人是在母亲和多名亲戚的唆使甚至威逼下报警的。

6,被告人是在被害人打电话之后出来见面的,可见被告人没有实施强奸犯罪之后的逃避打击、躲躲藏藏的畏罪表现。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强奸犯罪具有隐蔽性,事后很难获取相关证据,被告人、被害人的叙述对于案件的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被告人没有清理现场、毁灭证据,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强制的手段,没有殴打被害人,甚至没有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如果被害人本身不是处女,被告人两次都没有体内射精,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六、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愿意补偿被害人。

综上所述,本案的发生是偶然的,因为被害人留宿在被告人处,给被告人造成了错误的心理暗示,使被告人见色起意,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本来无意报警,被告人也认为是正常的男女关系,只是由于被害人家属的介入,才导致发展为一起刑事案件。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特殊情形,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袁玉涛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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