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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燕萍律师
覃燕萍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股权是否要经其他股东同意?

公司法2011-12-31|人阅读

有人咨询一个问题,就是占有20%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不同意该股东的妻子(儿子为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管理属于其儿子继承的股权)继承该名股东在公司的股权,该名股东的妻子怎么办?

律师问:章程有没有约定股东死亡后,该名股东的股权怎么办?

答:没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律师解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你的回答,因公司章程并未规定股东死亡后,该名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该名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因此你有权合法继承你丈夫在公司的股权。

问:那如果其他股东就是不愿意召开股东会,也不同意配合变更怎么办?

律师解答:如果真的这样,并且协商不了,可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将20%股份变更到你及儿子名下,并要求该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事宜。

?:谢谢律师解答。

律师另有话讲:

其实,股权继承的问题,看似简单,实则还是有风险的。例如,在民型企业,如果死亡股东未在其在世前立下遗嘱,公司章程也未作限制,该名股东又是法定代表人又是董事长的情况下,如该名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又是多人,且个个都想作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话,争端势必有一段时间,这样并不利于公司的有效运作,如果争议不下,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话,拖得时间更久,更不利于公司的运作。但在这里,就不一一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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