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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时怎么界定“上下班途中”

其他2018-01-10|人阅读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由于其中并未就“上下班途中”作出界定,以至于实践中出现了种种争执。

那么,该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的“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员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员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员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员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径。也就是说,路径最近与否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而在于是否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的“上下班途中”。

也就是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究竟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视绕道的原因而定。对于绕道的原因,有因客观原因,如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也有因私事而绕道,前者原则上当属其列,后者则不能“一刀切”。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如因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反之,如果是参加朋友聚会等,则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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