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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欣律师
周欣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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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合同纠纷2010-08-27|人阅读

律师函

2010)天律函第

**************:

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通过审查电视剧《*****》项目与贵中心的合同,了解相关情况,特将委托人意见函告贵中心如下:

一、贵中心*****签订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连续剧〈*****〉投资合同书》是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法律关系。该合同第二条规定贵中心除享有署名权中的名誉权外不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第三条规定该借款只有在中央电视台收购所得款中偿还固定回报;第四条规定贵中心不参与利润分配、不承担风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因此该“投资合同书”是一份无效合同。其次,贵中心至今也未按合同付足款项,该“投资合同书”亦未生效。

二、贵中心寻找赞助商、投资人、及组织演职人员的行为不但是违约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

1.投资合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贵中心仅有署名权,无任何其他权利。补充协议第三、四条规定,贵中心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收取赞助款应当双倍赔偿。因此,贵中心未经同意和授权私自收取赞助款、组织演职人员是违约行为。

2.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应当先将剧本通过审查后,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方可拍摄。现剧本尚未通过审查,更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不能进行拍摄,更不能开机。经查,贵中心既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经营证》,不具备承制资格和经营范围;其注册资金仅15万元,亦无承制的相关设备。贵中心无组织演职人员和收取赞助款资格和权力,同时也是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及九十四条之规定,解除与贵中心的200968日“投资合同书”、“补充协议”和200968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连续剧委托承制框架协议》,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贵中心不得以该剧的名义进行任何收取款项、组织演职人员等法律行为,湖南家和保留司法追究的权利

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

欧阳显南 律师

2010825

本律师函一式七分,一份呈送*****,一份呈送*****,一份存留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存档。

另报送: 湖南省广电局 潇湘电影集团 重大题材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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