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男)与张某(女)系恋人关系,双方同居生活。2002年男方出资购买房产一套,后因感情恶化,双方于2008年达成协议:约定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男方同意将名下该房屋赠与女方,但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此后女方一直住在上述房屋内,因男方一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女)于2010年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男)继续履行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李某(男)则通知张某(女)撤销赠与。
分析:那么赠与房产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反悔的,能否享有撤销权?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才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某虽将房产赠与张某,但并没有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上述房屋仍为李某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故李某可以依法撤销其对张某的赠与。
综上,在赠与房产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反悔的,除合同法186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情形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对策:这个案例目前在社会中具有普遍性,房产赠与的当事人双方往往疏于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结果不但事与愿违,而且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为了达成赠与人赠与房产的意愿,更好地保障受赠人的权益,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赠与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如一时无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就应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不能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