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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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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
主办律师

银行卡被盗刷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合同纠纷2012-08-20|人阅读

20095月,原告刘某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了牡丹卡一张,并办理了手机银行(短信)业务。之后,原告陆续存取,截止到200911月底,卡内存款余额有10万元。20091225,原告和朋友一起玩时,收到原告的牡丹灵通卡被支取的3个信息,其牡丹卡内的余额被全额取走。原告立即去银行查询,在挂失无果后向公安局报警。公安局对刘某信用卡被诈骗案立案侦查,但未侦破。

  后刘某找被告工行某支行交涉,但被告工行某支行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将工行某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工行某支行返还原告刘某在被告处的储蓄存款10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10000元。

  那么,被告工行某支行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原告刘某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了牡丹卡,即与工行某支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工行某支行作为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要维护储户的存、取款安全,工行在付款时就必须履行取款权利人身份审查义务,以识别取款权利人。也就是说工行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取款权利人识别机制。由于取款权利人识别机制主要存在于银行自己制定的业务规则中和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中,银行以外的人无权参与决策,更无从得知其技术秘密。银行部门设置的自动取款机,正是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取款权利人,以达到维护储户存款安全和方便储户、提高金融机构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在人机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部门承担。本案中,原告刘某的牡丹卡还在其本人手中,其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工行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上被支取、转账,也就是说工行设置的自动取款机,不能达到足以识别取款权利人以维护储户存款安全的目的,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被告工行某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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