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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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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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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的按揭房离婚时归谁所有

离婚2011-11-17|人阅读
案例: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前,张女士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首期款,并进行了产权登记。2008年,张女士与钟先生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2011年,张女士与钟先生感情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房产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张女士认为,房子系其婚前购买,应判归她所有;钟先生认为,虽然房子系张女士婚前购买,但她只是交了首付,婚后还款都是由钟先生还的,故房子应该判归钟先生所有。因对房子的归属问题协商不成,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将这套房子判归她所有。那么张女士要求将房子判归她所有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登记在购买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商品房的归属问题,我国之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归双方的情形都有。不过,现在处理这一问题有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见,根据这一规定,张女士要求将房子判归她所有的诉讼请求是能够得到支持的。不过因为婚后张女士与钟先生共同还贷,对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张女士应对钟先生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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