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登记在购买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商品房的归属问题,我国之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归双方的情形都有。不过,现在处理这一问题有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见,根据这一规定,张女士要求将房子判归她所有的诉讼请求是能够得到支持的。不过因为婚后张女士与钟先生共同还贷,对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张女士应对钟先生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