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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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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职工早退工伤案

其他2015-08-28|人阅读

【案情介绍】高某受雇于某厂,该厂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2015110日 ,高某在未到下班时间,也未请假的情况下,即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顺道到路边的市场去采购年货。1720分左右,当高某行至一交叉路口时,被一肇事车辆当场撞死,肇事车辆逃逸。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1541日,高某的丈夫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该厂不服工伤认定,向上一级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维持了原工伤认定。该厂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分析】高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高某提前下班,擅自离岗,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影响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田树森律师认为:高某虽然提前下班,但是这是高某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造成死亡的,其实质要件仍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赢认定工伤”的规定。“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与所从事的本职工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无论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是否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过失,只要不是故意造成伤害的情形,均应认定与本职工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排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视为工伤的几种情形外,其他情形均应视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处理。高某虽早退,违反的只是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质上仍属于上下班的一种方式,所以不能认为其早退受伤与本职工作不具有关联性。

本案中高某虽然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但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虽然高某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时间回家的,但是客观来讲,即便高某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工作单位返回家,仍属于下班时间。并且正处于年底,大家都急于采购年货,高某提前了半个小时下班,为的是下班顺道采购过年用的年货,这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因此,高某的违纪行为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法院审理】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公受到意外伤害后能够及时获得经济救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法律规范,劳动纪律则是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关于早退行为,能否认定工伤。上下班的过程是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条件,因而被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作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高某从工作岗位上的早退行为,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下班回家的目的,在法律上其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与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该行为也不是否定工伤的法定理由。最后法院依然采纳了田树森律师的代理意见。高某行为构成工伤。

【题外话】按照法律关系,高某因交通事故身亡,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工伤关系,与肇事者之间则形成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者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高某可以按照工伤向企业要求工伤索赔,二是高某同时也可以按照损害赔偿向肇事方要求经济损失,二者是不相冲突的,可以获得赔偿。

【思考】

欢天喜地过大年是中国人最期盼和最高兴的一件大事,但由本案可见,事事小心,平安是福,切不可乐极生悲!高某忙着采购年货,提前下班不说,急急忙忙买了年货,再仓仓促促往家赶,结果发生了交通意外。借助此案,提醒广大朋友,处处小心,方能事事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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