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斯亮律师
刘斯亮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

合同纠纷2016-12-01|人阅读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代物清偿的一般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我国现行法律尚代物清偿的明文规定。对于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效力等,理论、实务界意见分歧较大,其核心争议在于以物抵债的实践性与诺成性之争,目前尚未形成主流共识,相关的司法裁判也认定不一,甚至大相径庭,亟待有权机关尽早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案例,就现实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现象进行简单分析。

一、处理基本原则: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二、具体细节:

1)时间点: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

2)性质:此时以物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而清偿除了要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之外,还须有债权人的受领并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权时,才发生给付的效果。代物清偿只是给付标的的改变,作为清偿之目的,仍应实际履行后才发生清偿的效果。所以,代物清偿的要物性与清偿一样是顺理成章的。以物抵债同样如此,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抵债行为并未改变原债的同一性,所以,只有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方消灭。因此仅有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故从抵债的目的来看,应坚持其实践性特点。

三、司法处理: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诉请法院确认并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代物清偿的成立仅有当事人合意尚不足够,必须履行物权转移手续。因此,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可以释明,让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如此规定,系从以物抵债的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出发所作的考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深圳市某某电子商行(个体户)与东莞某电子器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案情:2010年4月,深圳市某某电子商行(个体户)作为买方和东莞某电子器材公司达成标的额为35万的买卖协议。初步确定为现金交易,即深圳市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深圳市某某电子商行(个体户)与东莞某电子器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金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2014年9月3日,原告深圳市金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修保养期限为一年;原告为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深圳市金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富某某五金商行诉鸿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2014年7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鸿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通过电话方式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富某某五金商行订购五金材料;原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富某某五金商行诉鸿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恒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原告深圳市恒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从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4月份就建立加工承揽关系,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原材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深圳市恒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退股款的纠纷案例
案情:舒某与邓某某、冉某某系合作伙伴,舒某交付11万元出资与后者共同入股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参与公司经营。2013年3月1日,舒某正式退出公司的生产经营,
#合同纠纷
人看过
退股款的纠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