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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律师
王磊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结,办案单位应当通知律师

刑事辩护2011-12-27|人阅读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结

办案单位应当通知律师

律师承办案件,案件的承办结果如何,应当告知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并且根据承办结果来进行下一步的跟进。在刑事案件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法官才会主动通知律师裁判结果,并领取相应的法律文书,但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办结后,办案单位都没有通知律师的程序,所以律师只能按照羁押或办案期限,估计在快到期的时间,不断给办案人员打电话联系。

笔者在承办案件的时候,曾经跟警官和检察官沟通过,问他们能否在案件办结时给打电话通知一下,他们却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还是让过大概××天之后再打电话询问;一时没有结果的,委托人这边估计时间快到了,也不停地催促律师询问,造成律师这边特别纠结:

打电话次数多了,既浪费律师的时间和精力,也浪费承办人的时间和精力,有时候还引起办案人员不耐烦的情绪;次数少了,律师又怕耽误了时间,影响下一步的跟进。

另外,在侦查阶段办结后,侦查人员只是告诉律师已经转到审查起诉部门了,让律师自己去询问具体承办人的联系方式,这样律师又要给公诉科内勤打电话询问案件有没有到,承办人是谁,联系方式如何等等。有时候两个部门之间交接的时候有一段空档时间,律师就要不停地给公诉科内勤打电话询问;同样在审查起诉终结后,律师也要不断给法院刑庭内勤打电话询问。

其实,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结后,给律师一个通知,如能同时告知下一阶段承办人的联系方式,只是耗费一次通知时间;如不能同时告知下一阶段承办人的联系方式,再通知一次,总共也就是2个电话的事,司法成本很低。但是按照目前的不通知惯例,在二个阶段交接的时候,律师要打十几个甚至更多的电话,虽然这并不耗费直接的国家司法资源(其实律师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是司法资源的一部分),——但是接电话的人呢?

据此,笔者建议公安部门和检察院能够出台相应的规定,在案件办结后,通知律师;更进一步,可以把转入下一阶段的承办人员的办公电话通知律师。这样,既方便了律师办案,也减少了涉案承办人员和内勤的麻烦,以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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