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男, 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 区分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一、撤销洪公行强戒决字[2011]第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二、 请求依法重新对申请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5日因与他人之间发生一点矛盾,被带到武汉市XX派出所问话,后发现申请人有吸食毒品嫌疑,经询问、尿检,申请人交待了其于2011年10月13日曾在他人引诱下食了少量毒品,被申请人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贰年。
申请人认为: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行强戒决字[2011]第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规定,对申请人直接作出其强制隔离戒毒贰年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此决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其理由如下:
该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此部法律在废止的禁毒决定基础上,作出更人性化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的规定。现申请人愿意接受社区监管矫正,在申请人没有接受社区矫正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接受强制戒毒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在他人引诱下犯下错误,但该错误不致于被强制戒毒两年的严重后果,应该先进行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不成功或再次吸食毒品成瘾的情况下才适应强戒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且在申请人被拘留直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期间,办案机关一直未通知申请人家属,申请人在被XX派出所拘留期间曾提出要向家人打电话,被告知到了看守所再打,后等到送到强制隔离戒毒所申请人才向戒毒所的领导反映此情况,才于2011年11月1日电话通知了家属,家属第二天正式委托律师,并于2011年11月3日律师才与申请人见面,律师在戒毒所才看到申请人XXX手中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发现申请人在该决定书上被强制隔离戒毒人(签名)处写明“本人拒绝签名”。至此,申请人已与家人分离了19天,在申请人“莫名失踪”的19天里,让家人流尽了眼泪,也给申请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便,申请人5岁丧父,家中有60多岁的老母亲依靠申请人赡养并与其一起生活,此事件更给家庭带来了灾难性的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行强戒决字[2011]第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仅严重违反了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且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申请人含泪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决定,让申请人重回社会,重回家庭,接受社区戒毒或单位、家人的监督,希望复议机关能及时纠错,避免悲剧继续发生,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为盼!
此 致
武汉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11年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