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上调
2010/08/27 14:22 来源:
本报讯 北京市人保局昨日消息,从7月1日起,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提高护理费标准。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护理费标准将不低于2018.5元。 市人保局表示,经市政府批准,从7月1日起,对工伤人员护理费进行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护理费低于2018.5元的,调整到2018.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月护理费低于1614.8元的,调整到1614.8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护理费低于1211.1元的,调整到1211.1元。 对于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YNET.com 北青网 法制晚报 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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