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吴月超律师
吴月超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你被裁掉了!----律师的视角看酷六裁员操作

其他2011-05-25|人阅读
你被裁掉了!
律师的视角看酷六裁员操作
事件导读:酷六网5月18日上午宣布:因为公司销售成本居高不下,为了压缩成本提高效率,决定裁员20%,重组销售部门。有内部员工反映,公司裁员态度恶劣及其恶劣,短短半小时内,酷六网部分销售人员陆续被叫进人力资源部,见到了一张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当天签字,否则之后的回款不作为提成奖励。随后酷六员工在微博中披露:酷六在裁员过程中与员工发生肢体冲突,并将相关视频上传。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来,酷六网此次裁员的过程很多地方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大象律师认为,一个正当的裁员过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实质性要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列举了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四种情形:“(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上四项情形是企业裁员的实质要件,即企业只能在出现以上四种情况前提下进行裁员。但是,根据媒体描述,酷六公司对外公布的裁员原因是减少销售成本,很难说,酷六的说法符合以上四种情形中的哪一种。
二、 程序性要件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程序正义,企业裁员行为也如此,裁员不仅应符合实质性要件,还应当经历被裁人看得见的程序进行,否则,有可能被认定违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裁员除了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首先,要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其次,在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里的提前三十天通知,是企业裁员的必经程序,它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可以不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选择性规定是不能混同的。从目前的报道看来,酷六并没有履行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以及提前通知的义务,其裁员程序应该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三、特别规定
企业裁员除了必须满足以上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外,《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对特殊的劳动者特别保护的规定,即不得裁员和优先留用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一个公司战略调整的同时,在人员整合上做出一定的调整是可理解的。但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签订的并得到法律确认的有效契约,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在裁员时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裁员,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矛盾加剧,才能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
另外,企业出现裁员情况,最应该反省的是那些管理人员,也就是裁员操刀者,导致裁员局面的是留下来的那些人而不是要离开的人,因此,当管理者不得不举起裁员的大刀时,应当有悲悯之心和愧疚之情,裁员的过程既是企业重生的过程,也是管理者寻求理解和自我救赎的过程。
推荐:《雅虎的温柔一刀》,看看老外是如何裁员的。(http://www.51ldf.net/show.jhtml?recordId=800378007139)
作者:吴月超,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曾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士
大象律师团队,www.daxianglvshi.com 电话:400-678-5164/13910137762,专业劳动法团队,注明出处,欢迎转载。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