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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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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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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帮助”妻子结束生命他获刑五年

刑事辩护2014-12-27|人阅读
12月25日,备受关注的“静宁男子杀害久病妻子案”在兰州中院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在其妻生前,尽到了对妻子的扶养义务,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贾某五年有期徒刑。

  2004年,贾某的妻子张某因患上了脊椎病、骨盆断裂、肌肉萎缩、骨质疏松等一系列严重疾病。贾某为给妻子看病,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2011年4月21日,医生告诉贾某,张某的病后期治疗费用很大,且很难治愈,听到医生的话后,贾某绝望了。得知自己的疾病很难治好的张某,想到逐渐长大的两个儿子需要读书、生活,而自己的病却久治不愈,脑海里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她把想法告诉贾某后,贾某先是一惊,但很快就平静了下来。精神上已经不堪重负的贾某决定帮妻子“摆脱”眼前无法好转的局面。2011年4月21日晚,贾某用破旧的轮椅推着妻子来到雁滩一鱼池旁,徘徊良久之后,将张某连同轮椅从5米高的河堤上推了下去,并用石块压在张的头部、胸部后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在其妻张某长期患重病难愈,不堪忍受病痛及拖累家庭,曾有轻生意图的情况下,将张某推入黄河河堤下,帮助被告人结束生命,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的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犯罪对象认定即杀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与普通故意杀人存在一定区别,被害人张某患病多年,并曾产生轻生念头,念被告人对被害人生前能够尽到扶养义务,一贯表现良好,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也相对减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针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等辩护意见,根据法院证据证实,被告人贾某将张某推入黄河杀人主观明显,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具体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可认定被告人杀人情节较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故作出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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