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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力维律师
赵力维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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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主动放弃被抚养权 父母可否不承担抚养义务

继承2011-01-11|人阅读

摘自江苏法院网

[案情]

原告孙某某(女)与被告汤某(男)于1992年元月登记结婚,次年3月生育女儿汤某某。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孙某某便于20083月离家出走与汤某分居生活。孙某某离家后,女儿汤某某即到外面打临工,靠自已挣钱和亲友的接济勉强维持生活。20094月,孙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汤某表示同意离婚,在诉讼中,由于女儿汤某某要求自已一人独立生活,不要父母抚养,故孙某某、汤某均以女儿主动放弃被抚养权为由,不愿承担其抚养义务。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某要求离婚,被告汤某表示同意,经调解双方均不愿和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其婚生女儿汤某某虽主动要求放弃被抚养权,但因其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汤某仍应承担其抚养义务。据此,法院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准予孙某某与汤某离婚,女儿汤某某随孙某某生活,汤某每月给付汤某某抚养费300元。判决后,孙某某、汤某均未上诉。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子女跟谁生活的问题上,应当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但这并不表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和谁生活。法院一般是在父母都争抚养权且双方的抚养条件都差不多的情况下,才考虑子女个人意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汤某、孙某某的女儿汤某某虽已16周岁,靠自已打临工也能取得一点收入,但因其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并不能以其劳动收入维持自已的正常生活,故应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在处理孙某某与汤某离婚时,应当解决女儿汤某某的抚养问题。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汤某某属未成年子女,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得到父母的监护,监护权不应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否则不仅对子女成长不利,同时也会给社会增加负担。所以此案不能听任汤某某所谓“自已一人独立生活”的意愿,也不能以此免除孙某某、汤某的抚养义务。

综上,法院在汤某某主动放弃被抚养权的情况下,判决孙某某、汤某承担抚养义务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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