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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力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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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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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其他2011-01-11|人阅读

摘自江苏法院网

[基本案情]

2007427,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订立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由郑某为徐某二层楼房屋顶进行维修。上午9时许,郑某沿着架在楼下的竹梯向二楼攀爬过程中,竹梯突然断裂,原告郑某坠地跌伤。郑某认为自己不具备从业资格,徐某有选任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徐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万余元。

[裁判]

原审认为,郑某与徐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揽人郑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徐某选任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郑某为其维修房屋,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令徐某赔偿郑某损失2万余元。

再审认为,郑某与徐某之间虽系承揽关系,定作人徐某选任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郑某为其维修房屋虽有过错,但承揽人郑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徐某选任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郑某为其维修房屋有过错,郑某自身受到伤害,徐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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