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江苏法院网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7日,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订立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由郑某为徐某二层楼房屋顶进行维修。上午9时许,郑某沿着架在楼下的竹梯向二楼攀爬过程中,竹梯突然断裂,原告郑某坠地跌伤。郑某认为自己不具备从业资格,徐某有选任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徐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万余元。
[裁判]
原审认为,郑某与徐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揽人郑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徐某选任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郑某为其维修房屋,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令徐某赔偿郑某损失2万余元。
再审认为,郑某与徐某之间虽系承揽关系,定作人徐某选任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郑某为其维修房屋虽有过错,但承揽人郑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徐某选任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郑某为其维修房屋有过错,郑某自身受到伤害,徐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