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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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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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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损害赔偿2011-12-01|人阅读

关于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迅速提高,朋友、亲戚之间相互借用车辆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在使用借来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时,责任由谁来承担责任成为很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下面结合本人已办理结案的几个案件,就该问题的做一分析:

关于这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车辆所有人的过错责任

其中关键是对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过错”的理解。

一般情况下“过错”指车辆所有人有无驾驶资格、车辆有无按时年检、有没有明知对方酒驾还将车辆交予车辆使用者使用等等。所以如果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和车辆使用人承担。

二、保险公司和车辆使用人的责任

在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有三种情况:

1、赔偿数额没有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车辆使用者无需赔偿。

2、赔偿数额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依法有免陪的情况发生

依据《交强险条例》无证、酒醉、盗抢、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交强险不赔偿,又依据安徽省高院《皖高法2009371号文件》财产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所以无证(准驾不符)、酒醉、盗抢、被保险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告知),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况行下,赔偿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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