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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国楚律师
俞国楚律师
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项目尽职调查

其他2014-08-22|人阅读

嘉兴某建筑公司欲承建外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一个住宅项目,该项目合同金额达数亿元。建筑公司在承接项目前,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提供了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并且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条款对建筑公司均较为有利。同时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建筑公司需向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为此,该建筑公司特将上述文件交本律师审核,希望本律师向建筑公司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本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是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因此如该建筑公司承建此项目,必须参加公开的投标活动。法律规定,未经公开招投标前,双方不允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此,本律师认为该项目存在很大的风险,建议建筑公司进行项目尽职调查。建筑公司接受了本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委托本律师会同建筑公司相关的一个人员一同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在项目当地,本律师和建筑公司的相关人员一同走访了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划局、住建局等单位,得知该房地产公司早已负债累累,无力建设该项目,且该项目的土地已被法院查封并准备拍卖。为此,如建筑公司为了承揽业务,一旦没有经过调查就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将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本律师的参与,并进行了相关的尽职调查,最后建筑公司放弃了该项目,避免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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