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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盛律师
杨昌盛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出卖人应当怎样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2010-10-19|人阅读

没有约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怎样承担违约责任?

杨律师解析: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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