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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欠钱不还,拒接电话,转移财产怎么办?

执行2020-10-13|人阅读

对方欠钱不还,拒接电话,转移财产怎么办?

来源: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遇到这样的情况,借给朋友的钱要不回来,谈起要钱各种借口故意拖延,打电话对方故意不接,甚至悄悄转移财产,遇到这种情况该咋办?

  为了保证权利的实现,杜绝对方恶意财产转移等损害执行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怠于履行、恶意拖欠的义务人实施财产保全,以达到固定财产、保证履行的效果。

  2020年初,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收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双方之间签署过结算单,被告也认可欠款事宜。被告玩起了失踪,不接原告电话,原告无奈起诉后被告也不接法院的电话,企图通过躲避的方式拒绝还钱。

  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余万元。诉讼中财产保全完成后第二天,当法官再次给被告打电话的时候,此时被告接了法官电话,并表示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影响了自己生活,会马上还钱,希望原告解除对自己账户的保全。三天后,被告主动归还原告的全部欠款,原告也将撤诉申请及解封申请交到了法院。至此,一起原本可能因被告故意躲避而可能被拖很久的案件,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后一个星期内就圆满审结。

  如果是财产列在未成年人名下怎么处理?

有下列这些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是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共同财产:

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

  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

  如果大家面对可能会出现的债务官司,一定要提前申请财产保全,以便及时冻结对方的资产,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了财产转移。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隐藏财产、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无偿或低价转让的、隐藏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进行高消费的,基本上就是恶意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问:何为诉讼中财产保全?

  答: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问:诉讼中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答:诉讼中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该担保一般为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问:不知道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么?

  答:可以申请,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如果要保全房屋等固定资产,还是需要财产线索。

  问:诉讼中财产保全很贵么?

  答:诉讼中财产保全收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即:1000元——10万元×0.01+20。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即:超过10万元×0.005+520。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问:诉讼中财产保全如果保全错误怎么办?

  答:诉讼中财产保全因为没有经过法院裁判就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若因申请人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将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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