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中诉胡某云、彭某、邵阳某某液压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词
独任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夏某中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诉胡某云、彭某、邵阳某某液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原告提交了2015年4月3日的银行转账凭条、2015年7月10日彭某明出具的借条、2017年6月10日彭某明出具的承诺书、2018年9月2日彭某明出具的承诺书,这几个证据一脉相承、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借款的事实。
2、回应被告对借款的质疑:彭某明是聪明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他没借款,不可能向原告出具借条,更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原告出具承诺书。
3、2017年7月30日彭某明、胡某云共同出具的50万元借条,不是本案借款110万元尚欠76万元本金里面的。之所以作为证据提交,是为了辅助证明被告胡某云对借款110万元且尚欠76万元借款是知情的,该借款是用于与彭某明的共同生产生活的。
二、关于胡某云、液压公司、彭某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是否应该依法承担偿还本案借款本息的问题。
1、胡某云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偿还本息的证据如下:①借款110万元的时候她与彭某明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②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明:夏某兴同时与胡某云、彭某明之间存在巨额的金钱往来,足以推定110万元借款胡某云是知情的,且用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生活;③2017年7月30日彭某明、胡某云共同出具的50万元借条,也可以辅助证明彭某明与夏某中之间的借贷关系,胡某云是知情的且用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生活;④液压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可以证明彭某明借款的时候、承诺的时候,液压公司的股东只有彭某明、胡某云两人,可以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彭某明、胡某云两人私人所有,私人经营、私人管理的公司。
胡某云虽然声明放弃对彭某明的继承权,但此举是在逃避债务,依法不能采信。原告对胡某云的起诉,不是基于胡某云的继承人的身份,而是基于她是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起诉她。
2、液压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偿还本息的证据如下:①2018年9月2日彭某明出具的承诺书,有液压公司的盖章,可以证明公司追认这笔借款的事实;②液压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证明液压公司是彭某明、胡某云的私人财产,借款时、承诺时公司只有彭某明、胡某云两个股东且也只有彭某明、胡某云两个管理人员。
3、彭某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法应该承担偿还本息的理由如下:①彭某明是2019年8月15日死亡,彭某放弃是2019年9月25日,放弃声明不是在死亡之前和死亡之时,有逃避债务的嫌疑;②彭某是本案借款的受益人,根据享受权利就应该承担义务的法律原理,彭某也应该偿还本案借款的本息。
综上所述,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