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致: 有限公司
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授权,现就贵司拖欠 公司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 公司提交的下列材料:
2010年3月17日贵司对 公司签署了《付款计划书》。
依据 公司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200 年 月 日贵司签署的《付款计划书》表明 公司与贵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贵司应按照《付款计划书》的承诺的期限向 公司履行所欠债务;
2、贵司在200 年 月 日按照《付款计划书》的承诺向 公司偿还了人民币 元;
3、其余欠款贵司至今未付给 公司。虽经 公司多次催收,但贵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
以上事实充分表明:贵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依承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致使 公司产生不应有的损失。
鉴于贵司不履行还款承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并已严重损害 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保障 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又鉴于 公司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现本律师郑重函告贵司:
贵司在接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在在200 年 月 日以前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尚欠 公司人民币 元。
否则,我们将依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届时会给贵司造成额外的货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损失。
望贵司审慎考虑并予以积极配合!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特此函告
此顺颂商祺!
联系电话: 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宗书
20010年 9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