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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诉讼域外送达程序

国际法2015-09-20|人阅读

程序分析:

一、域外送达的含义

域外送达是指一国司法机关根据本国法律、国际公约以及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传票、起诉书、答辩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和司法外文书(支付请求书、给付催告书等)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域外送达程序是涉外诉讼的重要环节,不仅密切关系域外送达的效率,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及时实现。因此,我们有必要详细了解域外送达的程序。

二、我国域外送达的程序  

我国域外送达程序主要包括我国向外国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以及外国向我国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两大部分,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涉外送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我国1991年加入的《海牙送达公约》中。其中我国向外国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主要方式有一下几种: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外交送达一般由外交机关作为中介,由司法机关给予协助,且此方式仅限于两国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定或双方均未参加有关国际条约,但已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下。

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此送达方式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具有我国国籍,但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情况。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并可以留置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并可以留置送达。

6、向在我国领域内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且可以留置送达。

7、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

8、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9、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外国向我国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按照外国和我国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就多边条约来说,目前是《海牙送达公约》。

2、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4、驻华使领馆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均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实践中我国域外送达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的域外送达程序在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送达效率低,且送达成功率不高。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域外送达的方式,但在实践中我国域外送达的周期却很长,据统计,我国至少有30%以上案件的送达时间在6个月以上,送达效率极其低下。并且送达的成功率也不高,据统计,我国向外国送达的成功率仅占50%左右,而外国向我国送达的成功率只占40%左右。送达难严重阻碍了涉外诉讼程序的进行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域外送达程序,提高我国域外送达的效率和成功率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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