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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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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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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审查

国际贸易2015-11-17|人阅读

案情简介:

美国某公司向宁波某工厂采购一批产品,支付定金后,宁波工厂未能按照合同交货,双方发生纠纷,美国公司欲起诉宁波工厂。经查,所有合同和订单均由一香港离岸公司盖章,定金也支付至离岸公司账户。美国公司能否直接起诉宁波工厂?美国公司能否在宁波起诉?

律师意见:

离岸公司通常是投资者为了避税而设立的公司,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很多宁波的工厂直接以离岸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外国买方由于对中国的法律不甚了解,也未在订购产品前对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甚至很多国际贸易纠纷案例中,双方甚至没有正规的合同、订单及形式发票,导致出现纠纷后,外国买方难以维权。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涉外民商事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公司而言,通常指公司登记注册地法院管辖。如果签订合同的主体是离岸公司,其注册地并非在宁波,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未做明确约定的,宁波法院对相关纠纷不具有管辖权,美国公司不能在宁波起诉。

另外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虽然贸易洽谈都是直接同宁波工厂进行的,但最终签署合同的主体并非宁波工厂,美国公司如以违约为由起诉的,不能直接起诉宁波工厂。

律师建议:

建议外国买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代表处,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尽量避免与离岸公司签署合同或协议,以免发生纠纷后难以维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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