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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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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纠纷

债权债务2017-11-06|人阅读

关键词:债权人;债务人;转让;

案例:

黄某对叶某享有10万元的债权,叶某未经黄某同意与张某达成合意,约定将该笔债务转移给张某、由张某向黄某偿还10万元,债务到期后黄某要求叶某还钱,叶某表示应当由张某承担该债务。

律师意见:

债务转让问题的本质是应当由谁来承担已经发生的债务。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就转让给第三人的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免除债务,只是加入了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同就约定的债务一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文重点讨论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债权人甲、债务人乙、第三人丙达成三方协议:乙对甲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由丙承担。这种情况下三方均知情且同意,债务的清偿义务由乙转移给丙。

(二)第三人丙与债权人甲达成合意:乙对甲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这种情形下,因为甲和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非但没有加重乙的负担,反而减轻了乙的义务,所以该协议不需经过乙同意就有效,但应当通知乙。乙也可以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

(三)债务人乙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负担的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由第三人丙承担。要成立此种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乙对甲负担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比如一般的金钱债务等,如果该笔债务具有强烈的人身性、非乙这种身份的人不能为甚至只有乙能够实现时,债务不可让与。2、乙和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债务承担遵循法定形式要件,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其规定。3、须经债权人甲同意。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该转让协议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债权人甲仍然有权请求债务人乙履行债务。

免责的债务承担发生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债务承担发生时,被承担的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若被承担的债务本身存在第三人的担保,未经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被承担的债务仍在保证期间的,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债务承担发生后,就已经转让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第三人接受债务后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本案中,叶某对黄某存在10万元的债务,后未经黄某同意,叶某将该债务转让给张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该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未经黄某同意,叶某和张某之间的协议不对黄某发生效力,黄某依然可以请求叶某履行债务,叶某的抗辩不成立。

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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