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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损害赔偿2015-04-10|人阅读
安徽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赔偿数额

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839/

2014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

16107/

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916/

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7981/

职工平均工资(2013年度)

47806/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60周岁以下

496780

6175周岁

24839/年×年限

75周岁以上

124195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60周岁以下

198320

6175周岁

9916/年×年限

75周岁以上

49580

丧葬费

23903

伤残赔偿金

城镇居民

24839/年×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9916/年×年限×伤残等级

被抚养人

生活费

城镇居民

16107/年×年限÷份额

农村居民

7981/年×年限÷份额

住院伙食补助费

30/

营养费

30/

精神抚慰金

5000--8万元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用药清单、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误工时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天,六安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按需据实,包括护理人员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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