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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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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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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已过年检参加保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判赔

合同纠纷2011-04-17|人阅读

瑞安市XX厂的车辆已过年检期限后,2010年11月6日,其将自有的浙CXXXX号轿车向人寿财产保险瑞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险,约定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7日至2011年11月6日止.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

2010年11有25日,浙CXXXX号轿由他人驾驶去参加年检时不慎与另一车辆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瑞安市XX厂赔偿了对方24660元,后据些向人寿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余款拒赔。2010年11月底车辆参加年检。

协商未果,瑞安市XX厂遂委托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张秀娇律师代理本案。

2011年1月14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张秀娇律师提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原告已依法交纳保险费,被告应当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车车辆已过年检期限,而没有参加年检发生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其主张不能成立......

2011年3月25日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24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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