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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武律师
杨建武律师
江西-吉安
主办律师

主办检察官制度浅探

其他2011-12-10|人阅读
当前,检察机关采取了“小组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模式。实践证明,这种办案模式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不高,承办者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已出现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需要,改革这种模式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内部推行主办检察官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选择。

一、实行检察官制度的设想

所谓主办检察官制度就是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领导下,主办检察官独立行使侦查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侦查工作制度。其产生的依据是《检察官法》的等级检察官理论,实行行政管理和主办检察官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模式;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按照司法规律管理侦查工作,探求检察机关内部结构的新的合理性,从而确立主办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如何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扩大主办检察官的职权。赋予主办检察官一定的职权,这是主办检察官制度一个最明显的标志。一是赋予主办检察官一定的决定权。在侦查工作中,除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三项权力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其它权力诸如侦查过程中询问、调查、传讯等权力均由主办检察官决定。这是因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意味着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和触及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把握不好则可能发生错案和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因此,应该严格把关,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以确保案件质量。二是赋予主办检察官建议权。主办检察官虽然对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没有决定权,但有以本人意见为主的建议权。三是主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也应享有直接向检察长报告的权力。从而有利于发挥主办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强化主办检察官的责任。在扩大主办检察官权利的同时,也要相应增加主办检察官的责任。主办检察官应为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对立案、侦结、起诉和判决的事实、证据负责到底,对本人作出的决定负完全责任。主办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折不扣按法定程序,法定时限进行侦查,“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否则,出现错案和违法行为等情况均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加强对主办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的同时,应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主办检察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是领导监督。对于大案要案,社会影响大的疑难案件,除重要工作事项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部门负责人可以要求主办检察官汇报,若部门负责人与主办检察官意见不一致时,可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二是办案组的互相监督制约。办案小组成员与主办检察官对主要犯罪事实、证据,定性等认定及其它检察事项的决定有分歧时,办案小组成员可以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可以要求主办检察官将案件提交本部门报请检察长决定。三是考评小组的监督制约。考评小组可根据《主办检察官考评办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对主办检察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以监督制约其正确行使职权。四是群众的监督制约。本院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当事人的举报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的反映,可以随时进行监督。

第四,提高主办检察官的待遇。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主办检察官权力扩大了,责任增多了,其应享受的待遇自然要相应提高。一是提高政治待遇。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目标和考核机制,以年度为单位,定期对主办检察官的工作业绩进行科学管理、客观公正地考核和评价,以实绩作为评优评先、提拔晋升的先决条件。对成绩突出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符合提拔晋升条件的优先提拔晋升。二是提高经济待遇,根据条件对主办检察官发放一定的岗位津贴。

二、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搞好检察业务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为了更好地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主办检察官的选任问题。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人选是首要问题。主办检察官是检察官中的精英,在选任问题上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产生办法应采取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的形式,按照本人申请,自侦部门推荐、主办检察官考核小组审查、院党组审定、检察长任命的程序进行。应着重考察候选人三方面的素质:(1)业务能力。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独立承担侦查工作任务。应从历年来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实绩中,综合比较和考核候选人的办案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政策水平、对于在评选“优秀侦查能手”等专业考评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可优先选任。(2)理论水平。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高的理论功底,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独到见解。(3)政治素质。要认真考核候选人在政治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检察事业;在工作上是否严格遵守办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由此产生的主办检察官才能胜任工作,担负职责,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2、主办检察官碰到复杂疑难问题时如何解决的问题。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有时主办检察官也会束手无策,为此应建立主办检察官会议制度,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主办检察官为组成人员,对侦查活动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主办检察官介绍情况并提出问题,其他主办检察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主办检察官会议针对查办案件中的问题集思广益,提出建议,供有关主办检察官参考执行;需要请示检察长的,由部门负责人提请。但对于初查中的问题,不属于主办检察官会议研究的问题。

3、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如何落实的问题。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明确了责任,便于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具体操作方法可以是:主办检察官和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意见一致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办人和主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有分歧时,应及时交换意见,并服从主办检察官的决定,主办检察官对该决定负责;承办人认为主办检察官的决定错误时,可以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可以要求主办检察官汇报或将案件提交部门讨论,主办检察官意见与讨论意见不一致时,应执行部门意见,部门负责人对此意见负责;主办检察官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一致时,应执行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该决定负责。

(本文发表于《江西检察》2000年增刊并选录于《中国当代检察文论》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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