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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祖军律师
潘祖军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的界线

刑事辩护2017-09-04|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6年3月开始马x伙同唐x经营xx浴室,雇佣王xx等负责接待客人为其安排卖淫活动。按照卖淫女编号喊卖淫女出台、看报警器、开单据记录卖淫情况等。王xx有时从浴室调卖淫女前往xx宾馆从事卖淫。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辩护提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本案王xx的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指以招募历、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同时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判定行为人是否有组织行为和居于组织地位,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是否发起、建立了卖淫组织。二是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控制。三是是否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在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中,起领导指挥的作用。

对在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参与实施介绍卖淫、收取嫖资、记录卖淫账目、负责通风报信等行为人,因其行为不具有组织性特征,应以协助卖淫罪定罪处罚。王xx只是协助老板对卖淫女进行调度,管理。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将王xx由组织卖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改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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