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HR问:我公司招聘一员工,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现试用期刚过1天,经过慎重考虑,我司认为该员工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和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云梅律师,该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云梅律师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对该法条的正确解读应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行使该权利的期限仅限于试用期内;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