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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律师
张燕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关于彩礼彩礼返还的分析与探讨

离婚2012-05-02|人阅读

有关彩礼返还的分析与探讨

时下,80后、90后闪婚闪离的情况特别多,这种情况在城市与农村均为突出。因为结婚时间不长,如果离婚的话,多数会涉及到彩礼的返还。代理过很多离婚的案子,也涉及了不少彩礼返还的情况,发现不同的法院对彩礼返还的态度与观点是有区别与差异的,现对彩礼是否应予返还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与看法。

一、先说一下彩礼的定性。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带有身份关系的特殊契约。彩礼是婚前男方对女方或女方(父母)的一种给付行为(如果女方给付男方,我认为不能叫彩礼),故大多数人认为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现实生活中,在农村大多是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由男方在婚前由ý人或中间人将彩礼交给女方,或由ý人传话,由男方将彩礼交给女方父母。也有一部分是女方父母主动索取,提条件,如果不满足要求,则不允许双方登记结婚。迫于对风俗习惯的传承,男方往往尽可能满足女方父母的要求,从而能顺利完婚,以求皆大欢喜。可以看出,彩礼可以说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的一种赠与行为,但该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直接目的,也就是说应认为是一种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

二、如何掌握《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返还的三个条件:“即(一)双方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δ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ô是不是双方完婚后彩礼就不能再予退还了呢?按照上述说法,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然而,事情总不象大家想象的那ô顺利,8090后的年轻人个性鲜明,对婚姻对生活态度已经不能象60后、70后一样能够凑和、压抑自己的情感,从而导致相当一部分闪婚闪离的现象。在我接触的这类案件中,大部分提出离婚在结婚半年以内,甚至有在结婚两三个月以内者。此时,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往往要求退还彩礼,否则就以不离相威胁。而女方则认为已经登记结婚,离婚后自己已成二婚,觉得自己也有付出,便不想再退还。然而,因经济条件所限,为了结婚,男方父母往往要盖房、装修、支付彩礼,筹办婚礼,不但要花费一家人的全部积蓄,甚至还要向亲戚朋友借上一笔不菲的借款。这无疑会加重男方的负担。而如果双方轻易离婚,势必会给男方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毕竟,年轻人还会涉及再婚。在此情况下,女方如不退还彩礼,对男方来说肯定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无疑是雪上加箱。因为大部分彩礼的给付行为,是基于风俗习惯或对方索要,出于自愿的廖廖无几。此时,如不返还,男方恐怕不会善罢甘休,而且在大部分地区,彩礼是呈逐年攀升的趋势,这势必会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的滋生。

更可怕的是还有另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即骗婚行为频频出现。女方在婚前向男方索要大量彩礼,双方结婚后,一方往往在男方家居住一、两个月甚至几天就借口回娘家,且一去不返,过上几个月,就直接要求离婚。很多男性对此不知所措,大呼上当受骗,但如果认为是诈骗,举证又相当困难,且公安部门一般也不愿立案受理。笔者接待了很多这样的咨询,因为涉及到感情,举证非常困难,很难说谁是谁非。除非一方频频结婚,又频频离婚,或同时又跟其他异性同居,否则很难认定为诈骗。

基于以上情况,我认为,双方在办理结婚后原则上可不予返还。但应该加一个前提条件,即“婚前给付数额较小、双方均不愿共同生活”。此时不予返还,双方均无怨言。但如前所述,女方提出离婚,且导致男方家庭困难,结婚时间较短,则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当然“解释二”规定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情形。但对此我们又该如何理解与掌握呢?“生活困难”是绝对困难还是相对困难?困难到何种程度?我们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上无从查阅与考证,应该说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就造成了不同法院对同一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形,令当事人无从适应,令律师也无从掌握。有人说应该掌握为“绝对生活困难”,即《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笔者不以为然,认为如果因为结婚、离婚把自己从正常人沦为乞丐或不能正常生活,那谁还能轻易结婚,如此以往,对社会的生诞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又或许造成同居而不登记的混乱情况。现实中,很多县级法院涉及到结婚时间短(两年内)离婚要求退还彩礼的情况,均是以结婚时间长短作为衡量返还的比例,一般结婚在一年之内的掌握退还50%。另外,还要考虑离婚的过错在哪方,是否有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笔者认为有一定合理性,但又往往造成一刀切的情况。现实中还有很多因双方δ达到法定年龄即举办仪式同居的情形,那ô如果双方感情出现问题,要求分开,是不是彩礼就应该如解释二所规定的“双方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就应该予以返还呢?此种情况下,双方虽δ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已经共同生活,有的可能生活较长,甚至已生儿育女,此时再要求退还,似有不妥。三、综合我个人代理案件的一些实践经验,我认为彩礼的返还与否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双方δ进行登记,δ共同生活,只是按照习俗订了婚约的,应全部返还;如果双方已共同生活,但δ登记的,可视时间长短、过错、给付数额,掌握部分退还或不退还;(二)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确δ共同生活的,视双方过错,全部退还或部分退还;(三)因婚姻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既要考虑困难的掌握标准,如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家庭成员是否有固定收入;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是否有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又要考虑双方离婚过错、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全面衡量退还的数额与比例。以上为个人办案的体会,在此与大家共同交流与探讨,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出台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 作者:张燕 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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