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燕律师
张燕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办理离婚?

离婚2012-05-31|人阅读

夫妻中如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办理离婚呢?

离婚有两种方式,即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那么只要有一方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则需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中通常分为两种情况,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为原告的离婚案件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为被告的离婚案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为原告的离婚情形

既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如何能自行起诉离婚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作为原告要求离婚肯定是不能亲历亲为的,那么谁又能代替他起诉离婚呢?这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监护人设定的顺序是:⑴配偶;⑵父母;⑶成年子女;⑷其他近亲属。可以看出,排在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但因离婚诉讼的被告是其配偶,显然不可能由其配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那是不是由法院在其他监护人中予以指定呢,还是由其任一监护人均可行使法定代理权代其提起离婚诉讼呢?《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起诉离婚之前,需要先经过一个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变更后可以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离婚诉讼。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基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切身权益。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离婚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的离婚情形,与正常离婚诉讼程序无异,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作为原告直接起诉即可。但因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应由除配偶外的亲属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亲属互相推诿或无法选定,应由法院从其亲属中指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