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婚前共有房产 离婚 离婚后分割
问:我和妻子于2011年协议离婚,婚前我们共同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各占百分之五十,离婚时我们约定房子各占一半,什么时间有钱了什么时间再分割,现在我想分割房子,但我妻子不同意,她只同意按我们离婚时的房子的价格补偿给我,请问这样合理吗?
答:您好,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您与前妻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该房属于共同共有房产,您前妻按离婚时的房子价格补偿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