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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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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行政一审案件立案指南

其他2011-03-19|人阅读

兰州中院行政一审案件立案指南

一、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

4、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5、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法

律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须经复议后起诉。

三、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起诉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提交身份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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