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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平恩律师
徐平恩律师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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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施工者受损害,房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工商事务2016-10-24|人阅读

2013213日,包工头刘某找到施工队队员王某给房主孙某拆除旧房翻建三层新房,在拆除前门楼的过程中,楼板脱落致原告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支付大量医疗费用,经邳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因外伤肢体损伤,构成七级残疾。刘某是该村农村建筑队的包工头,王某是该施工队队员,该施工队无相应资质。两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损失,剩余损失未付,引起诉争。

房主孙某对施工者王某遭受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存在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主应承担雇主责任。房主和施工者之间存在支配、控制、从属关系,施工者的劳动行为是由房主进行支配的,建房行为是按照房主的要求进行的,而非毫主观色彩地机械行为。施工者的施工行为是房屋建设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房主应推定为施工者的雇主,应负雇主责任。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主应当承担定作人责任。施工者按照房主的要求从事建房活动,其建房行为虽然是按照房主的要求进行的,是房主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具有一定的支配性。但施工者毕竟是独立劳动,最终向房主提交建房成果,并得到相应报酬。此种情况应视为房主与施工者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房主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主应当承担双重责任,即定作人责任、发包方责任。该意见关于定作人责任同第二种意见。在此基础上,认为房主同时应承担发包方责任。房主作为该建筑活动的发包方,其发起建房活动的预期是三层小楼,对于三层以上的楼房建设,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理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进行施工。而房主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却仍存在侥幸心理,图省钱、图方便,最终发生损害结果,其行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房主与施工队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与具体施工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间接法律关系。房主孙某找到刘某进行拆除旧房翻建新房,刘某本身是农村施工队的包工头。房主对建房样式、结构、用料、进度、质量均有其主观要求,其作为建房活动成果的受益者,固然对建房活动享有支配权和控制权。因此,从表面上看,房主孙某是建房活动的主导者、雇佣者。该案的争执焦点恰恰就在于此,透过表面看本质,可以发现,房主孙某的主导地位是基于整个施工队上的,是整个施工队的雇佣者,而非施工队具体某个施工人员的雇佣者。相反,真正接受房主直接“命令”的是施工队的包工头刘某,刘某实质上是施工队的代表者,是整个施工队意思表示的接受者和表达者。

从另一个角度讲,施工方损害责任的分担,实质上是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即风险分配理论。根据汉德法则,在一件事情中,一方的风险成本小,该方就应当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发生事故,责任由其承担。房主和施工方都有法定的风险预防水平,当房主的预防水平不低于于法定水平,且施工者的预防水平低于法定水平,那么应当让施工方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房主对建房技术并不熟悉,由房主承担事故的预防措施,成本较高,而施工方承担预防措施成本较低,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房主与施工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因而,应当认定房主孙某与该施工队之间存在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而与施工队中某个具体施工者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仅承担定作人责任。

二、房主作为发包方,应当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诚然,房主与施工队之间是一种承揽关系,承担定作人责任,施工队施工者受到的损害应当由施工者的雇主承担责任。然而,此种分责思路是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原因是其忽略了房主作为另一种身份即“发包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应当看到,房主是该建筑活动的发包人,其建房规划是三层小楼,对于建设三层以上房屋的,应当交付有资质的建筑单位进行施工。但在房主知道农村施工队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为了图便宜、图省事、仍委托农村施工队完成三层以上建筑活动,其主观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主孙某将三层小楼建设业务交付给无建筑资质的农村施工队,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由施工方负责人刘某承担雇主责任,房主作为发包方应当与施工负责人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房主孙某对施工队员王某的损害与包工头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邳州市人民法院,摘自该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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