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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洲律师
陈爱洲律师
湖北-仙桃
主办律师

“老工伤”不会“老受伤”

其他2011-12-02|人阅读

“老工伤”不会“老受伤”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接待过这样的一个案例。上世纪90年代初,我的当事人还是一个青春靓丽的小姑娘,在我市某国企工作,生活充满阳光和朝气。但一次工伤事故却永远改变了她的命运,无情的机器活生生的切断了她的左手,也切碎了她的梦想。虽然,断肢接上了,但功能却严重受限,当事人因工伤落下严重残疾,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5级伤残。

1994年开始,当事人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每月领取11元的伤残津贴。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一晃,十年已过。原来的青春少女,已嫁作他人妇,物价飞涨,原来工作的国企也已改制,但是,11块钱的伤残津贴依然没有改变。

20041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显著提高了职工工伤待遇,着实是企业之幸、职工之福。但条例的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而我的当事人因1994年已经做出了工伤认定,就没有办法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因为当事人右手残疾,劳动能力受到了很大限制,只能从事简单的工作,收入自然也非常微薄。加之,爱人也没有稳定的工作,生活的艰辛可想而知。

201111日,《工伤保险条例》又做了修改,职工工伤待遇又有所提高,但是依然对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没有涉及。但是老工伤人员并没有被遗忘,也不应该被遗忘,他们为国家的建设挥洒了汗水,奉献了青春,直至留学受伤,但是他们却一直在受伤。难道,“老工伤”人员只能“老受伤”吗?不会的!

2011112日,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会议决定,2011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地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有了,但重在落实,究竟这一惠及广大老工伤人员的好政策如何落实和怎么实施,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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